11月2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國家原子能機構、商務部、外交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fā)布了新修訂的《核出口管制清單》,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與2001年的《核出口管制清單》相比,修訂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單》充分吸收了全球核出口管制專家的最新研究成果,進一步明確了核出口管制的范圍,增加管制15項、調整參數17項、整合減少重復內容3項。
本次修訂工作,對不斷完善我國核出口管制體系、應對國內外核能事業(yè)發(fā)展和防核擴散形勢變化具有重要意義。
11月2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國家原子能機構、商務部、外交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fā)布了新修訂的《核出口管制清單》,并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與2001年的《核出口管制清單》相比,修訂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單》充分吸收了全球核出口管制專家的最新研究成果,進一步明確了核出口管制的范圍,增加管制15項、調整參數17項、整合減少重復內容3項。
本次修訂工作,對不斷完善我國核出口管制體系、應對國內外核能事業(yè)發(fā)展和防核擴散形勢變化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