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0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4月29日
2000年4月2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產(chǎn)生的大氣污染
第四章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五章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