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2號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已經(jīng)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保護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第三條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及其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處理,是指為了能夠安全和經(jīng)濟地運輸、貯存、處置放射性廢物,通過凈化、濃縮、固化、壓縮和包裝等手段,改變放射性廢物的屬性、形態(tài)和體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貯存,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臨時放置于專門建造的設施內(nèi)進行保管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處置,是指將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最終放置于專門建造的設施內(nèi)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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