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法釋〔2000〕3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3次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