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王學衛(wèi)交通事故行政認定一案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甄別審查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
王學衛(wèi)與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糾紛一案,不服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濱中行申字第一號通知書,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山東高院予以駁回?,F王學衛(wèi)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調齊所有卷宗對該案進行甄別審查。現就相關事實、證據以及法律規(guī)定補充如下:
一、(2005)濱中行終字第13號判決書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濱中行終字第13號判決書維持的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0400459號事故認定書相對(2004)濱中行終字第53號判決書撤銷的鄒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0300426號事故認定書以及濱州交警支隊第2004—071號決定書撤銷的鄒平縣交警大隊作出的200400400號決定書在內容上增加了事故當事人劉海濤無證駕駛以及所駕駛車輛未檢驗的違章情節(jié)。但是鄒平縣交警大隊在(2005)濱中行終字第13號上訴一案中的上訴理由和庭審答辯(第幾頁第幾行)、劉海濤庭審答辯(地幾頁第幾行)以及法庭認定的造成事故的因素(地幾頁第幾行)中均認定事故當事人劉海濤無證違章行為與事故發(fā)生無因果關系,并得到了法庭的采信。既然增加的違章行為與事故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那么在做事故責任認定時就不可能作為認定依據,那么前后幾份認定書的責任認定的依據也就沒有發(fā)生變化。也就是說鄒平縣交警大隊作出的200400459、200400400以及200300426號事故認定書是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的相同結果的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濱中行終字第13號判決書卻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這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得當,有明顯的疏漏。綜上,山東高院(2008)魯行監(jiān)字第3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未能客觀地查明事實,存在嚴重疏漏,應予撤銷。





